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利征收任何税款,除非该股利支付给了另一方。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附有产生股息的参与的范围内,也不对此类股息征收任何税款。 ,即使公司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缔约国另一方取得的利润或所得,按第一款的规定,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中,该国-并相应地征税-另一国企业从中获得的利润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施加的第六款,在经缔约国另一方主管当局协商后商定,所包括的全部或部分利润是第一缔约国的企业本应实现的利润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商定的条件是独立企业之间应商定的条件,则缔约国另一方应对对这些商定利润所征收的税额作出适当的调整。秘密,其方式与根据该缔约国的国内法获得的信息相同,并且仅应向个人或当局,包括由该国管理的法院和机构公开;-行政部门,涉及该税收的确定或征收公约,通过与上述税款有关的程序或起诉或有关决定。关于税收的上诉。...
上述公约的附加议定书。pdf预览版上述公约的附加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