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议定服务应与公众在指定航线上的运输需求密切相关,并应以合理的载客率提供与正常,合理地预测来自或到达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旅客和货物(包括邮件)的运输能力需求。任何可能收取的费用或可以收取的费用,缔约一方使用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机场,空中交通管制设施或地面协助的使用,应是公平合理的,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其所在国家的空运企业支付的费用运营类似的定期国际航班。或者,如果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适用期限内,一个航空当局通知另一航空当局其不赞成根据本条第2款商定的关税,则两个缔约方的航空当局应努力,在征求第三国航空当局的意见后,经双方协商确定运价。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航空公司使用在国际航空服务中使用的飞机,以及正常的飞机设备以及任何燃料,润滑油和储存品此类飞机上的飞机(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免除所有关税,检查费和其他类似的关税和费用,但前提是此类设备和用品仍在登上飞机,直到将其重新出口或用于该领土上的旅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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