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年龄,健康状况或其他严重原因而需要特别照顾的人的移交,应事先通知该人是其国民的缔约方的外交或领事使馆,以便缔约一方可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接管该人。(1)缔约一方应在没有特殊手续的情况下,从缔约另一方的领土上接管有可靠证据表明他是另一方的任何人。 (1)如果缔约另一方要求并安排目的地国和目的地国进行接管,则缔约一方应在警察的监督下接管第三国国民的过境运输。 (3)第三国国民应由缔约任何一方的边境当局未经手续接管,如果另一方C如果没有可靠的证据证明该人的国籍,则缔约一方的外交或领事使团可能是该国民,则该缔约方应在此日期后的7天之内提出要求。要求,立即解决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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