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之间达成的避免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双重征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0679
签署年份:1994-02-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墨西哥*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德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该另一国或为其支付股息的控股公司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相关联,即使已支付的股息已支付,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要对未分配利润征税转让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永久性财产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所得。缔约国一方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为履行下列义务而享有的与固定基础有关的动产。 ped污活动,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础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但是,在何处支付利息的人,无论他是不论是否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均设有与支付利息有关的债务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而该利息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承担,该利息应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该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该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住所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该缔约国所在的常设机构,或在固定基地所在地进行独立活动并支付股息的持有与这种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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