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有关构成欧洲共同体委员会驻香港办事处和工作人员的地位,特权和豁免的协定的票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办事处,劳动,特权-豁免,欧洲
登记号码:30691
签署年份:1994-02-1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欧洲联盟,香港(受英国政府授权)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谨通知您,鉴于目前适用于香港的特定制度,上述提议对于欧洲共同体委员会是可以接受的,因此,同意您的来信及其附件和本答复,须构成香港政府与委员会之间的协议,该协议应在香港政府通知委员会已完成在香港实施该协议的必要程序之日生效。欧委会建议,我建议本函及其附件和您对此的答复应构成香港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该协议应自香港政府生效之日起生效通知食典委在香港的捐赠已经完成180。以及该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受到任意或非法逮捕或拘留,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受到逮捕或拘留,除非根据统一适用于该公司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香港法律除永久性居留在香港的人员外,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应免除一切个人服务;欧洲共同体应具有订立合同,获得和处置为有效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不动产和动产并提起法律诉讼的能力,包括在不违反香港法律的情况下担任陪审团的职责。并为此目的由欧洲共同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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