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统计交流与合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双方”) 1992年9月30日签署的大韩民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本协议”)达成以下协议:2理解国家统计局之间的统计合作备忘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协定》生效期间继续有效。1根据第五节,1993年8月31日经签署生效。《联合国条约汇编》,第二卷,第1卷。缔约双方将通过培训,协商,讨论等形式,努力促进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的统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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