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的规定不适用于第六条第二款所定义的不动产所得以外的所得,但该所得的接受者是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下列方式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设在其中的常设机构,或在该州的其他国家从设在其中的固定基地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向其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连接起来。缔约国一方居民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不得对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或就其所支付的股息而言,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即使已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也不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拥有的常设机构的财产,或与缔约国另一方缔约国的居民为进行独立的个人服务而可动用的固定基地有关的动产,包括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数所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一国征税。如果该公司的实益拥有人,则第1、2、3和4款的规定不适用。红利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支付该股息的公司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进行业务。两端是居民,通过位于其内的常设机构,或在位于该国的固定基地在该国其他独立于国家的个人服务中,并且所支付的股利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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