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署及其人员在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法律地位,豁免和特权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劳动,特权-豁免,法律事项
登记号码:30769
签署年份:1994-03-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斯洛伐克,联合国难民署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斯洛伐克语,英语
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3规定,除其他外,高级专员应在大会的授权下行事。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向属于《规约》和联合国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的职能,寻求永久性协助政府,并在有关政府的批准下,寻求私人组织的难民,或促进他们在境内的同化鉴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附属机构,是联合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联合国的地位,特权和豁免权受阿塞姆布(Assemb)通过的《联合国一般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管辖1946年2月13日,4。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达成一致,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难民专员办事处的官员,特派专家和代表难民专员办事处提供服务的人员免于受到可能干扰的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的约束。行动和项目,并应为它们提供必要的其他设施,以迅速有效地执行难民署的人道主义方案,以执行以下措施:难民应采取行动,通过电信方式授予空中交通权和免除飞机1.向难民和难民署有关的其他国际保护人员和人道主义援助人员提供的装备,应根据《难民署规约》,联合国各机构通过的与难民署有关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决议以及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1和《议定书》第2条1967年的难民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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