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缔约双方应随时保证缔约另一方投资者进行的投资的公平和公正待遇,并且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手段妨碍对此类投资的管理,维护,使用,享用或处置。限制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辅助材料,能源和燃料以及所有生产和经营手段的购买。(4)每一缔约方应在其外国投资政策总框架内促进对下列方面的投资: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上的投资,并应根据其立法允许这种投资。(1)缔约一方应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的投资,其待遇应不低于在缔约另一方所给予的待遇。尊重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本协议适用于本协议生效之前和之后的所有投资。生效,但不适用于在该项投资生效前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端或与已解决的投资有关的索赔。任何一方的投资在另一方领土上遭受损失的缔约一方的投资者缔约一方由于战争或其他武装冲突而处于国家紧急状态,起义,叛乱或暴动状态的,应有权在归还,赔偿,补偿或其他解决方案方面享有不低于给予投资者的待遇。第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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