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与芬兰共和国达成的避免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双重征税的协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30795
签署年份:1994-03-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瑞士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德语,芬兰语,英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分配股息的州或地区,实际上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也不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款。缔约国一方在其另一方所拥有的进项价的常设机构的营业性财产的动产形成盘,或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某缔约国的居民所拥有的动产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这样的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机构企业或固定基数的另一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在该缔约国征税的企业所获利润,也应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的利润中并征税因此,所包括的利润是本国另一企业应得的利润,如果企业之间的条件是独立企业之间的条件,则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可以共同协商,以就两个缔约国的利润调整达成一致。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第1、2和3款的规定不适用,通过派息公司在其所在缔约国的另一缔约国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开展业务,或在该另一缔约国进行营业设在该基地的固定基地提供的高级个人服务,以及支付股息所持的股份,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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