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但当事国应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合法承认的投资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种类的待遇,利益或保护,则本协定的范围应扩大至另一方的投资者也同样承认。根据某方法律适当组建的投资者不应被视为另一方的投资者,但该另一方的投资者对该第一方投资者的任何投资均应受本协议的保护。本协议不适用于根据第三国法律组建的,与同一国家有关的投资保护协议第1条规定已经被援引的投资者。一缔约方的投资者未与投资所在缔约方另一方的适当当局进行另一项安排,即货币转移根据第1款进行的投资应以原始投资的货币或任何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为准。每一方在任何时候均应在其领土内以不低于给予投资者投资或收益的基础为基础对待投资或收益。任何第三方的经济利益,前提是该缔约方不得因此而产生任何强制性的待遇,优惠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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