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已寻求援助,以建立一个名为“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的国家人权研究所(以下简称“斯洛伐克国家中心”)2。联合国将根据联合国与荷兰之间达成的协定的条款,将荷兰政府提供的资金转给斯洛伐克国家中心。人权委员会经经社理事会决定认可第1987/38号决议,第1987/147号决议,请秘书长设立人权领域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自愿基金,并更名为人权领域技术合作自愿基金(以下简称“缔约方同意,联合国应负责提供美元赠款根据本组织的《财务条例与细则》和其他适用的联合国政策和细则,不得超过给斯洛伐克国家中心的411,500迪拉姆。1根据荷兰政府向荷兰向斯洛伐克国家中心提供自愿基金,以支付其与促进和保护斯洛伐克境内人权有关的业务和方案费用,为期两年,即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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