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不丹王国政府之间的标准基本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0820
签署年份:1994-03-17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不丹,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由本协议所涉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并且对于此类索偿,应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该特定索偿或赔偿责任是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所致。国家可以经政府同意,通过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区域/地区办事处,为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下的方案合作为1.政府和国家人民的利益而提供的,因此,政府应承担ll本协议项下业务的风险。本协议项下拟用于合作方案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除非业务总计划中另有规定。政府应为儿童基金会根据政府法规以及本协议下计划活动所需的其他飞机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向儿童基金会授予必要的许可证或执照,不得施加不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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