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美洲议会正式就职之前,中美洲议会筹备委员会应具有中美洲总统会议赋予该议会的权力。议会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五个成员国同时举行,并应根据每个成员国的选举法进行。”应在本条约生效之日后的17个月内同时在成员国举行,并应根据各自的选举法进行。中美洲议会代表应宣誓就职并由其投资。中美洲议会筹备委员会和最高选举人总统会员国应向中美洲议会提供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便利,并应保证议会代表和官员在其所有公务中自由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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