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柬埔寨王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合作
登记号码:31004
签署年份:1994-06-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柬埔寨,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英语
政府应特别负责处理由本协议所涉业务引起或直接归因于第三方对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官员,特派任务专家和代表儿童基金会提供服务的人员提出的所有索偿要求并应就此类索偿要求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除非政府和儿童基金会同意特定索偿或赔偿责任是由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本协定项下的方案合作是为受益政府和该国人民的利益,因此,政府应承担根据本协定开展活动的一切风险。如果儿童基金会不在该国设有儿童基金会办事处,经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政府通过联合国为儿童基金会与政府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方案提供支持在另一个国家设立的ICEF区域/地区办公室,除非本行动总计划中另有规定,否则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计划所需的物资,设备和其他援助应在抵达该国后移交给政府。政府与儿童基金会之间商定的合作框架1.应包含在儿童基金会,政府与其他参与组织(视情况而定)之间缔结的总体行动计划中。...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柬埔寨王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预览版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与柬埔寨王国政府之间的基本合作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