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附件十二的修订文本-国际海事组织(IMO)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专门机构;,特权-豁免
登记号码:521
签署年份:1968-09-13
文本类型:A
签署成员:澳大利亚,巴哈马,巴林,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喀麦隆,中国,丹麦,多米尼克,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斐济,芬兰,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希腊,伊朗,爱尔兰,意大利,科威特,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耳他,毛里求斯,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罗马尼亚,塞舌尔,南非,西班牙,圣卢西亚,瑞典,汤加,乌干达,乌克兰,英国,赞比亚,津巴布韦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缔约双方的通信应保持长期联系,并促进科学研究机构与其职权范围内的电信部门之间的联系,以便研究影响邮政关系和电信技术的当前问题,以熟悉电信技术的运作。两国邮政管理部门使用的设施和设备,以及就这些问题交换意见和专家,以及就影响所有类型邮政服务的技术和运营事项交换说明和服务通告。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1945年10月22日,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建立邮政,电话和电话关系的协定,以及关于自1951年8月8日起,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与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之间的电话和电讯关系的终止和发展不再有效,各缔约方的邮政和电信管理部门将加强双方的双边科技合作。发展,以促进邮电领域的技术进步和规划,改善运营并发展R6公众联盟,社会主义者和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电信和邮政关系。缔约双方的邮政和电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国际电信联盟和邮政联盟的公约,协议和规章,以及有关的邮政关系和有关支出的支付情况,采用国际电信联盟和邮政联盟的公约,协议和条例。对缔约双方具有约束力的普遍法。适用于电信的资费是根据国际电报,电话和电传法规以及国际电联其他法案的规定确定的,并酌情考虑了以下因素: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组织部长会议在邮电领域通过的决议,对缔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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