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联合国大会19503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除其他规定外,规定高级专员根据联合国的权力是在联合国的主持下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国际保护难民和寻求永久解决问题的职能。经有关政府的批准,以促进这些难民的自愿遣返或使其融入新的民族社区,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在难民的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的合作基于《难民署规约》,难民专员办事处通过的其他有关决定和决议。联合国,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由难民署资助并由政府执行的任何项目的条款和条件,包括政府和高级专员在为难民提供资金,每日需求,物资和服务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援助方面有约束力,这些由政府和难民署签署的项目协定中规定。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联合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设立的一个附属机构,是联合国的组成部分,其地位,特权和豁免受联合国难民署管辖。联合国大会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 ier 19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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