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构成有关某些商业债务的协议的票据(联合王国/圭亚那债务协议第4号(1996))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债权债务,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33976
签署年份:1997-08-0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圭亚那,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4)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在缔约国一方住所,而在其所在的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 (3)所得款项通过位于该州的常设机构支付股息,或从位于该州的固定机构在该州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并且已支付股息的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转让属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所拥有的常设机构的一部分的动产的动产,或者转让属于该缔约国住所的人所拥有的固定基础的动产另一缔约国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包括来自因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公司或整个公司)或上述固定基础而产生的,应在该另一国征税(b)如果是在玻利维亚注册的公司向公司支付的股息居住在英国且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中至少10%的投票权的公司,则应考虑抵免额(除可用于抵免的任何玻利维亚税收外)根据本款(a)项的规定),公司应从中支付的股息利润应支付的玻利维亚税(5)尽管有(1)和(2)款的规定具有本条第(6)款所指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代理人除外),是在缔约国中代表公司行事并惯常行事的人。对于代表该公司订立合同的当局,该人在该公司从事的任何活动均应视为在该州拥有常设机构,除非该人的活动限于上述活动……在本条第(4)款中规定,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地点行事,则根据该段的规定,他们不会将该固定营业地点定为常设机构。...
交换构成有关某些商业债务的协议的票据(联合王国/圭亚那债务协议第4号(1996))pdf预览版交换构成有关某些商业债务的协议的票据(联合王国/圭亚那债务协议第4号(199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