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之间关于利吉丹岛和西巴丹岛主权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的特别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领地,国际法院(ICJ),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34922
签署年份:1998-07-2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保管国家:马来西亚
文本语种:英语
《协定》第四条第4款,丹麦政府代表和法罗群岛医院政府代表强调,弗罗6岛的人口和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产品出口。基本需求,就第五条而言,F6ro6不是美国渔业产品的重要市场,但Fro6医院政府和丹麦政府在Fro6群岛方面将努力促进渔业自由贸易产品,特别是来自美国的产品,本协议的目的是鼓励保护渔业产品,对美国沿海共同关心的渔业进行有效,合理的管理和最佳产量,以促进全面,快速地发展。发展美国渔业并达成共识关于适用于Fro6群岛国民和船只进行捕捞活动以开发生物资源的原则和程序,美国对此拥有主权权进行勘探,开发,保存和管理;该国所开展的合作程度与美国有关,以期促进从美国出口渔业的现有或未来可能性,特别是通过从美国鱼类加工业购买鱼产品来购买;以及通过以下方式发展渔业贸易:从美国的鱼类加工业和渔民那里购买鱼和渔产品美国丹麦政府和弗罗六岛群岛的医院政府将确保弗罗六岛的国民和渔船不进行追捕,狩猎,捕获或捕捞杀死或试图在美国专属经济区内追踪,狩猎,捕获或杀死任何手部哺乳动物,除非美国加入的关于海洋哺乳动物的国际协议另有规定,或者经明确许可并经磋商的除外。 -由美国政府在兼捕海洋哺乳动物方面非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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