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政府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之间关于公约秘书处总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总部(组织),生物
登记号码:34980
签署年份:1998-08-1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加拿大*,《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
保管国家:加拿大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作为缔约国居民的公司,其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由该缔约国另一方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则该第一国不必缴纳与之有关的任何税款或义务,其重于或可能服从于第一国居民的其他类似公司,且其资本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间接地由第三国的一个或多个居民拥有或控制。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一国取得利润,不能对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收入征税,承包人应支付该公司的其他股息,除非这些股息是支付给一居民国或如果产生红利的参与与该其他国家或地区无关,能够或来自位于另一种征税的固定基础的免税产品,用于对未分配利润征税,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征税,即使已付的股息和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方的利润或收入虽有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的缔约国,在一个人中,除具有第六款所适用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以外,该人代表缔约国一方居民行事,并在缔约国另一方具有这样做的权力。习惯性地使他能够代表该居民签订合同,除非该居民为该居民进行的所有活动的活动限于该居民,否则该居民被视为在该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第4款中提到的内容,如果是通过固定营业地点,根据该段的规定,不允许将该营业地点视为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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