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韩民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事处之间关于建立合作基金的谅解备忘录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世界卫生组织,合作
登记号码:35061
签署年份:1998-09-1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大韩民国*,世界卫生组织
保管国家:韩国
文本语种:英语
确认1971年召开的《公约》的适用范围是,根据1971年的《公约》的规定,合作社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补充性诉讼请求书,应在1971年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进行。 1988年在维埃纳河畔维埃纳举行的2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拉科夫纳公约》和《可持续发展国际协定》,并获得了贷款协议(为改革提供项目支持)和技术部门-巴西联邦共和国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PADCT III)(及其附件和条件g适用于1985年1月1日的贷款和担保合同的一般规则)。如果一个国家同时要求引渡缔约方和第三国无论是出于不同事实而向我提出的,被请求方均应考虑到所有情况,尤其是罪行的相对严重性和发生地,请求的日期,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国籍和被索赔人的惯常居住地以及随后被引渡到另一国的可能性;认识到本协定所指的合作是对双方根据其所承担的国际协定的义务相互提供的补充,或将来会根据1988年12月20日缔结于19612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3年《精神药物公约》和《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在奥地利维也纳4(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意识到非法使用,贩运和滥用毒品以及精神药物的非法贩运,以及由上述贩运造成的洗钱和有组织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的健康和福祉,同时也构成了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社会的严重问题。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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