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坚合众国和日本之间关于北太平洋西部分区的商业性精子捕鲸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捕鲸
登记号码:35266
签署年份:1998-10-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日本,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第六条的一般规定除下列例外外:a)居住在缔约方领土内并受雇于总公司或主要机构位于该缔约方领土内且被借调的企业的人在该缔约方另一方领土内工作的企业暂时代表该企业在其在第二部分领土内逗留的头两年期间仍受第一方的立法的约束。本协议适用于已经或已经受第2条所述的丹麦或新西兰法律约束且是丹麦或新西兰国民的人,或者是居住在丹麦境内的无国籍人士或难民的人或新西兰,以及他们的家人和受扶养人的家属。在不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某人符合尼日利亚法律规定的资格领取福利,包括有权根据第1款或第17条或两者兼而有之的人,但该福利的支付必须存在在新西兰,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则该人出于支付上述福利的目的,应被视为在新西兰存在:。由于社会原因而给予新西兰国民提早退休的权利是进一步的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利益相关方必须在提出养老金要求之前,已经在丹麦境内永久居住至少十二个月,并且在支付这些养老金时出现了需要居住在丹麦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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