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用的“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中的版权使用或特许使用而支付的任何种类的报酬,包括软件,电影,广播电影或录像带以及通过卫星,电缆,光纤或任何类似技术进行的电视广播,专利,商标,外观设计或模块,计划,公式或秘密过程的传输,以及使用或特许用于工业,商业或科学设备(第8条第2款所述的容器除外)或用于获得与在工业,商业或科学领域中获得的经验有关的信息的信息,但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不适用特许权使用费的获得者,缔约国的居民,前通过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其缔约国另一方行使特许权使用费的工商活动,或者通过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机构进行独立职业,权利或支付这些特许权使用费的货物实际上附加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上。在这种情况下,适用的规定是第七条的规定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当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取得利润或来自另一缔约国的收入,该另一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范围内,或者是产生股息的参与范围有效地附属于位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也不受根据留存收益征税的依据。...
以色列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在兽医领域合作的协定pdf预览版以色列国政府与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之间在兽医领域合作的协定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