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关于“泰国工业空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项目中技术合作的安排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污染,行业,合作,援助
登记号码:37073
签署年份:2000-12-0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泰国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泰语,德语,英语
每一当事国应规定,如果根据关税分类或该当事国对生产该商品所使用的一种或多种材料所采用的价值确定其进口到其领土内的某种商品不符合原产商品的条件, -根据从其货物出口国的缔约方对材料适用的关税分类或价值,该缔约方的决定在书面通知货物进口商和完成并签署证书的人之前不会生效。进行核查的一方根据核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通过发出十项裁定确定某项货物不符合原产地标准根据第17款,它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之内,将其商品作为核实对象的出口商或生产者-终止,在拒绝给予商品特惠关税之前提供任何其他评论或信息,并应在考虑上述期间从出口商或生产商收到的任何评论或其他信息后作出最终决定,并应按照第2款中指定的方式将其发送给出口商或生产商。根据附件3- 03(特定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必须符合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才能满足该要求如果所有非原产地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交易价值的10%,则应根据第3-04条第2或第3款(视情况而定)或在第3-04条第5款(a)至(e)项中提及的情况下,所有此类非起源材料的价值均不超过该货物总成本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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