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限制国际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范围的情况下,双方应特别遵守1963年9月14日在东京签署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的规定,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签署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和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签署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以及任何其他多边协定管辖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民用航空安全的一方,涉及飞机运输的旅客,机组人员或货物的进入和离开该领土的领土(包括适用于入境,通关,亚得里亚海的安全,移民,护照,尽管有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规定,但由另一方的航空承运人运输的上述旅客,机组人员或货物必须遵守海关和检疫(如果是邮寄,则应遵守邮政法规),缔约方的货物运输被授权但不限于在国际航空运输中以任何目的将货物的陆路运输用于任何目的,缔约方或第三国领土内的任何目的地或地点,包括往返于该国的运输所有提供海关服务的机场,以及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权利,运输在海关中存储的货物的权利,希望确保向国际航空运输提供最大程度的安全保障,并重申对飞机安全的关注,它危及人员或财产的安全,阻碍航空运输的运行,并使公众怀疑飞机的安全或对飞机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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