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棉兰老穆斯林自治区(ARMM)社会基金项目)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社会事务,贷款,金融,发展中国家,援助
登记号码:39494
签署年份:2003-08-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菲律宾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救济特派团的费用必须根据请求方领土上现行的法律规定,通常由该特派团的直接受益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承担,或在死亡时承担。受益人按其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被请求方应在请求方针对国际清算中心的有关第三方(a)提出的任何补救行动之前直接从请求方获得补偿。 1965年3月8日,根据《有关争端解决公约》(ICSID)进行的投资争端,即国家与其他国家的国民之间在华盛顿进行的投资(以下简称“ ICSID公约”)。投资者的订约方都是CONICSID子句的签约方,即7。 a)关于知识产权,缔约方可根据与1994年4月在马拉喀什缔结的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相适应的方式,从第三条和第四条中减损。b)第七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强制性许可的发行或知识产权的撤销,限制或创造,只要该行为与在马拉喀什达成的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相符。 1994年4月。投资人从另一缔约方转让技术,生产过程或另一种专有技术给该国领土内与债权人不属于同一组的人,但强加或遵从要求的除外该保证由司法或行政法庭下令。或称职的竞争机构,以纠正据称违反竞争规定的行为,或以不违反本协议的方式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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