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与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投资
登记号码:39609
签署年份:2003-10-2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巴尼亚,比利时(以Belgo-Luxembourg经济联盟的名义代表比利时和卢森堡)
保管国家:比利时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荷兰语,阿尔巴尼亚语
尽管有第1408/7号条例第10条第2款的规定,瑞士联邦法律针对1993年12月17日的职业性高龄,幸存者和残废的既得利益规定的解雇津贴将根据要求向受薪者或自己支付打算永久离开瑞士且不再受法规第二章规定约束的瑞士法律的受雇工人,条件是该人在本协议生效后五年内离开瑞士。为了便利欧洲共同体和瑞士成员国的国民参加受薪和自雇人士的活动及其活动以及提供服务,缔约双方应根据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与附件三有关,关于文凭,证书和其他头衔的相互承认以及立法规定,条例的协调缔约方关于获得和行使带薪和自雇活动以及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联合国受干旱严重影响的国家荒漠化控制大会》秘书处之间的协定和/或古巴共和国政府就《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六届会议(附有附件并于2003年5月22日至29日交换信件)。(4)居留许可证,有效期有限根据培训课程的规定,如果培训时间超过一年,则减至一年;如果学生根据本协议的另一条规定被交付给无权留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学生并通过声明或由学生选择以任何其他方式至少等效的方式,确保有关国家主管部门拥有经济能力,以便他,其配偶及其子女在他们逗留期间,请勿求助于所在国的社会援助,但条件是他必须在经批准可接受职业培训的主要目的的机构中注册,并且他拥有“涵盖所有风险的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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