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和阿根廷政府就继续进行关于比格运河争端的仲裁程序交换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水道-水资源,仲裁与调解,争端解决
登记号码:39953
签署年份:2004-02-19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根廷,智利*
保管国家:智利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与联合国安全与合作组织之间协定的精神行事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和其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并考虑到1987-1988年方案期间取得的经验,商定了以下内容:根据1954年11月17日生效的《美利坚合众国与大韩民国相互防卫条约》第11条和第IV条以及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协定》第二条,第二条II和第四条1967年2月9日生效的大韩民国与武装部队地位有关,美国空军(USAF)代表与韩国共和军同盟军(ROKAF)代表之间达成了以下协议。为确保海上生命或海上财产的安全所必需或适当的,本协议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阻止任何一方主动进行搜救行动或协调特定的搜救行动,但须视国家/地区而定各方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将根据第一和第三条进行交换的正式展览,除非在经费安排的前提下与主办方另有协议,否则主办展览的一方将承担所有相关费用例如出版物和座谈会,其中包括次要活动和活动产生的费用,以及伴随展览的人员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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