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收入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可以不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程度。或在一定程度上,所支付的股利不属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的商业资产或该国固定基础的专业资产的一部分,也不属于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即使已付或未分配的股息全部或部分来自该另一规约所产生的收益或收入,该公司也应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第4款的规定不影响每一公司的权利缔约国根据其本国立法征税n转让公司的股份或获利分享证书的收益,该公司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分成股份,并且是该居民的个人,并且该居民是根据该州法律在该州居住的居民《议定书》本部分第1款的规定应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上,并且在转让股份或利润分享证书之前的最后一个留置权年度内是上述缔约国的居民。如果缔约国的主管当局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经相互协议确定,已付利息的债权和已付利息的债权,则不适用。视情况而定,已经确定或准予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主要是为了从《议定书》本部分第1款中获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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