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国际刑事法院就证人转移问题交换说明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法律事项,司法事项,民事,民法
登记号码:41637
签署年份:2005-07-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刑事法院,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鉴于波兰共和国政府与波兰共和国代表于1991年4月21日在巴黎签署了《关于减少和重组波兰共和国债务的议事纪要》。 ,比利时,巴西,加拿大,丹麦,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联合王国和美国不列颠及北爱尔兰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及其他国家安全和民安事项的科学技术合作方面(以下简称“协定”),双方同意下列条款和条件:理解如下:所有信息,所有材料和所有分类材料根据本协议传达或传输的物品,应按照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总协定》进行储存,处理,传输,运输和保存。关于1961年4月14日的信息安全及其修改,以及有关工业安全及其修改的1984年4月18日附件,意识到研究,开发,测试和评估活动,技术标准化以及所进行的操作在这两个国家的化学,生物,放射和对策,核爆炸物以及其他领域,可以加强对关键基础设施的保护,国家领土的安全和民事安全。在诸如国防部长代表美国国防部与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国防大臣之间的谅解备忘录,1995年4月6日在布列塔尼和北爱尔兰,关于反恐研究,并渴望避免重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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