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关于在收入和资本税方面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公约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3445
签署年份:2007-01-0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美国,委内瑞拉*
保管国家:委内瑞拉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英语
如果第6条第2款第2款所定义的不动产(不动产)收入(不动产(不动产)收入)属于接受方,则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缔约国的凹痕,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地点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以及与该收入有关的权利或财产支付的利息应归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然而,支付利息的人,不论该缔约国的居民与否,在该缔约国中具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或应从中取得应纳税所得的利润。第六条第5款(不动产(不动产)收入)或第十三条(收益)第1款在该国的净基数,该利息由该人承担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或可分配给该利润的,则应认为该利息发生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础所在的国家或从中获利的国家。在适用第1和第2款时第7条(营业利润),第10条第6款(股息),第11条第6款(利息),第12条第4款(特许权使用费),第13条第3款(收益),第14条(独立的个人服务)第22条(其他收入)第2款的规定,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在其存续期间应归属的任何收入或收益,应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征税,即使将付款延期至这种永久性场所或固定基地已经不复存在。转让个人(动产)财产所产生的收益或收入,应归因于缔约国一方企业在本组织中拥有的常设机构。缔约国一方,或该缔约国的居民为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而可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获得的固定基础,以及转让该常设机构而得的收益或收入(单独或与整个企业一起使用)或固定基数,可以在该另一州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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