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共和国与阿塞拜疆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对收入和资本税征税的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3757
签署年份:2007-04-3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塞拜疆,芬兰*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芬兰语,英语,阿塞拜疆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范围。就其而言,分配股息的国家或地区与位于该另一国家的常设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即使该公司将股息的分红除以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也无需缴纳未分配利润税支付的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尽管公约有任何规定,在缔约国一方产生并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a养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就此而应课税的税项,应仅在该另一国征税,但在该另一国征税的数额不得超过应征税的数额如果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则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股息的公司是通过位于其内的常设机构为居民,并且支付股息的控股与该常设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尽管有第1和第2款的规定,但除第6款所适用的具有独立地位的代理人代表企业行事,并在缔约国中惯常行使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的权力,该企业应被视为具有该人为企业从事的任何活动的该国常设机构,除非该人的活动受到限制对于第4款所述者,如果通过固定营业地点行事,将不会使该固定营业地点成为该款规定的常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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