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政府与爱尔兰政府之间关于通过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与爱尔兰之间的第二条管道并通过与马恩岛的连接输送天然气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石油,油气,燃料
登记号码:44044
签署年份:2007-07-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爱尔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保管国家: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文本语种:英语
(2)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收入,但本公约第6条第(2)款规定的不动产收入除外,如果该收入的实益拥有人是居民缔约国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业务,而支付收入的权利或财产与该常设机构有效地联系在一起。(3)除该规定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公约第9条第9款第(1)款,第11条第(7)或(8)款,第12条第(6)或(7)款或本公约第21条第(3)或(4)款,缔约国一方企业为减免而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支出,应予解除。(4)尽管有本条前款的规定,(a)取得收益缔约国可以仅根据理由征税在本公约第十三条第(6)款的规定中,该缔约国而不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应按照本条规定的方法取消双重征税,就好像该收益是来自该缔约国另一方的来源一样(2)在不违反本条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每一方归属该常设机构。如果是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与该常设机构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营业的不同的,独立的企业,则该企业可能期望获得的利润。(5)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缔约国一方征税。公司支付的股利,但股利支付给该另一国居民的范围内或支付该股利所持股份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有效关联时,则不包括-将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向未分配利润征税,即使已付的股息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由该另一州产生的利润或收入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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