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众国政府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之间于1997年12月11日草拟的《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范围内的适当发展机制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京都议定书,环境,发展
登记号码:44077
签署年份:2007-07-16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法国,墨西哥*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
在访问缔约国前不久是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个人,并且应第一提及的缔约国政府或该第一缔约国的大学,学院,学校,博物馆或其他文化机构的邀请提到的缔约国或根据官方的文化交流计划,在该缔约国存在的期限不超过连续两年,仅是为了在该机构进行教学,讲学或进行研究而在该州免税的。该缔约国就其从事这种活动的报酬,但条件是该报酬是由该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支付的。转让动产取得的收益构成企业常设常设机构营业财产的一部分缔约国一方在另一缔约国拥有的固定资产有关的动产缔约国一方为执行独立个人服务,包括从转让该常设机构(单独或与整个企业)或固定基础而获得的收益,可以在该缔约国征税尽管该缔约国已成为或可能成为缔约国的任何国际贸易或投资条约,对于该缔约国采取的涉及第二条所涉税款的措施的任何争议,或在无歧视的情况下,缔约国采取的税收措施,包括关于本协定是否适用的争端,应仅根据该协定解决,除非该缔约国的主管当局另有协议。或信托(根据缔约国法律,其所得可免征税收的信托除外)不应被视为缔约国一方居民,但该收入在该国作为受益人手中的该国居民的所得应纳税的,或者,如该收益在该国免税,则为之所以免税,完全是因为它在另一个国家/地区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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