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和南非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
登记号码:45416
签署年份:2008-11-03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毛里求斯,南非*
保管国家:南非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是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则该公司支付的股息不得对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实益拥有人征收任何税款,但该股息除外。支付给该另一国的居民,或就其所支付的股息所持股份与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或不对该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征税就未分配利润而言,即使已支付的股利或未分配利润全部或部分由在该另一国产生的利润或收入构成。(a)在符合本段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并遵守毛里求斯法律关于在毛里求斯以外的地区(应不影响其一般原则)抵免毛里求斯应交税额的免税额的抵免额,其中毛里求斯居民从来自南非境内且根据南非法律并根据本协议应课税或可能在南非课税的税收或收入,无论直接还是通过扣除,毛里求斯应允许将南非应付税款作为抵免额扣除参照毛里求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参照利润或收入计算的任何毛里求斯税。如果股息的实益拥有人是股东,则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将不适用。缔约国一方的居民,通过派息公司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础上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派付股息的控股实际上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数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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