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共和国政府与瑞典王国之间关于维持国家间国家边界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边疆
登记号码:51973
签署年份:2014-06-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芬兰*,瑞典
保管国家:芬兰
文本语种:瑞典语,芬兰语
如果一国边境维护当局发现有必要对另一国维护的一部分边境或边境标记采取措施,则应通知负责此类维护的当局。国家边界或边界标记应记录在报告中,报告副本应送交另一国负责维护的部门。-边界技术定义的维护,-损坏的边界标记的修复,-保留边界标记,-边界标记和边界清除带附近的视野,-当外接区域内的技术工作或地形的其他变化导致有必要更改或改善标记时,放置其他边界标记并修复较旧的标记。国家边界的标记。边界的维护和边界标记应共享地理两国之间最好根据两国边境维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议在两国之间平均分配工作。在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边境维护的主管部门采取措施维护国家边境或边境标志之前,必须先采取措施,应通知在另一国具有类似责任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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