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署)与尼日尔政府之间的总部合作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总部(组织),合作
登记号码:52049
签署年份:2014-07-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尼日尔,联合国(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
鉴于联合国大会1950年12月14日第428(V)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除其他外规定,高级专员应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授权行事。大会应承担以下职能: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向属于《规约》范围内的难民提供国际保护,并通过帮助各国政府并在得到难民署批准的情况下寻求永久解决难民问题的职能。有关政府,私人组织,以促进这类难民的自愿遣返或在新的国家社区内的同化,政府与难民专员办事处之间的合作,向难民和其他在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包括无国籍人,提供国际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人员,回返难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退休人员催促国内流离失所者应受《难民署规约》,联合国机构通过的其他与难民署有关的决议和决定,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第35条,《 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第2条的管辖,以及1969年《非统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特定方面的公约》第八条,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规约》第16条规定,高级专员应咨询难民居住国政府关于在其中任命代表的需要,以及在任何认识到这种需要的国家中,均可任命该国政府批准的代表,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是大会设立的附属机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二条,是联合国的地位,特权和豁免受联合国194年2月13日通过的《联合国特权和豁免公约》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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