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众国与秘鲁共和国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收入税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税收,金融
登记号码:52489
签署年份:2015-01-01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墨西哥*,秘鲁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
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收入的,该缔约国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税,除非该股息是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范围。就其而言,支付股息的州或地区是否与位于该另一州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效地联系在一起,也不必对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缴纳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税项,即使股息是已支付的利润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包括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产生的利润或所得。依照第三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应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在每个缔约国应把该常设机构的预期利润归于该常设机构。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并与该常设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企业完全独立地从事单独或单独活动的企业;然而,支付利息的人,不论该缔约国是缔约国的居民不论是否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而该权益由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承担,则该利益应视为在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的缔约国中产生在不损害该常设机构所应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如果一家公司在一个缔约国的居民在另一缔约国中具有常设机构,则该常设机构所应享有的与该公司有关的利益,在缔约国另一方征收预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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