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与荷兰王国政府关于电影联合制作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电影,文化事务
登记号码:52856
签署年份:2015-08-12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德国*,荷兰
保管国家:德国
文本语种:德语,荷兰语
(3)通过减损第2款的规定,如果一个或多个联合制作人的参与仅是财务性质的联合演出,则可以将其批准为本协议含义内的联合作品。在每种情况下,生产者的费用不得少于生产成本的10%至20%。-(2)缔约双方同意,在本协定条件下,由国家国民参与的共同生产缔约一方可与之缔结电影共同制作协议,可予以批准。(2)主管当局批准将电影作为值得支持的联合制作后,可在批准后撤销该批准。只有在艺术,财务或技术方面与支持申请相比发生重大变化时,主管当局之间才能相互协商。(2)由政府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为监督本协定的执行,并在必要时建议修正案,应组成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和电影业的代表。不得少于每份联拍影片总成本的10%至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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