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请求方根据本协定提出的重新接纳请求后,将未满足或停止满足进入,停留或居住在请求方领土内的要求的任何人重新进入其领土(如果已根据本协议确定此人是被请求方的国民)。被请求方应在收到根据本协议提出的重新接纳的请求后,接受任何第三国的归还非法进入请求方领土的国民或无国籍人,如果已确定有关人员直接从被请求方领土进行非法入境,或者该进入不满足或停止满足条件进入,停留或居住在请求方领土内。被请求方应在收到过境请求后并在框架内是协议,授权第三国国民和无国籍人通过其领土通过空中或陆上过境,而该第三国国民和无国籍人被请求方驱逐出境,以便重新进入第三国,并就该第三国国民和无国籍人而言,可以重新入境和过境“重新接纳”是指要求方的主管当局返回并要求被要求方的主管机关收到其(最后的目的地国)通过任何随后的过境国到最终目的地国的领土。是被请求方的国民-对于拉脱维亚共和国,还应包括拉脱维亚共和国的非国民-第三国国民或无国籍人),这些人非法进入,逗留或居住在请求方的领土内,且不影响根据本协议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对于具有有效证件的人,无需提出重新接纳的要求接收有关人员的国家签发的国民护照或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但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应在不迟于七十人的情况下互相通知该人的离开日期-出发前两(7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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