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儿童基金会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活动的协定。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联合国(UN),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援助
登记号码:930
签署年份:1985-05-25
文本类型:II
签署成员:朝鲜,联合国(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保管国家:联合国秘书处
文本语种:韩语,英语
政府应保存双方共同认为必要的执行行动计划的会计和统计记录,并应其要求向儿童基金会提供任何此类记录和报告,以促进儿童基金会的合作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可不时将授权官员派往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与政府有关官员协商和合作,以审查和准备《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拟议的项目和行动计划,以及儿童基金会提供的用品和设备的运输,接收,分发或使用,以及就行动计划的进展以及与本协定的适用有关的任何其他事项向儿童基金会提供咨询。因此,政府应负责处理第三方可能对儿童基金会或其前任提出的任何要求情节,代理商或雇员,并且在执行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行动计划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责任的情况下,应捍卫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其专家,代理商和雇员并使其免受伤害,除非政府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同意此类索赔或责任是由于此类专家,代理商或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在本条规定的规限下,政府应对在本领土内执行行动计划所引起的索赔承担责任政府应允许儿童基金会的授权官员观察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行动计划的所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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