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承认法院具有管辖权的宣言。 1946年8月5日,纽约
条约类型:封闭多边
条约主题:国际法院(ICJ),国际法院管辖权
登记号码:2
签署年份:1946-12-14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荷兰
保管国家:职权国家
文本语种:法语
我们,美国总统哈里·特鲁曼,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并根据通过的决议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宣布, 1946年8月2日,由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以参议员的三分之二的投票)被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为强制性的ipso事实,并且没有任何其他特殊约定承担相同义务的国家,国际法院对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具有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管辖权,其目的是:。联合国原则上不主张免除消费税和税收H。变卖以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价格为准,但是,当其用于正式用途的重大购买(其价格包括这种性质的关税和税款)时,会员应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行政安排予以减免。或偿还此类关税和税款;鉴于《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本组织应在其每个会员国的领土内享受实现其宗旨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和联合国官员也享有他们在完全独立中行使独立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联合国1946年2月12日的决议以及联合国大会的决定作为1946年4月18日联合国六国的托管国,联合国已保管条约,公约,协定和其他国际文书的原件,这些原先托付给国际联盟的国际条约以及与之有关的某些秘书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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