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子能民用的合作协议。 1957年2月25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核问题,能源,合作
登记号码:4126
签署年份:1957-12-20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挪威,美国*
保管国家:美国
文本语种:英语
E.关于以美利坚合众国获得的材料为燃料的反应堆中生产的任何特殊核材料,超过了挪威和平利用原子能方案中对挪威所需要的材料,美国应具有并据此授予(a)一种第一选择权,即按照当时与美国政府达成的《合作协议》条款为燃料的反应堆生产的特殊核材料,以当时美国当时的价格购买该材料。 (6)在不行使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批准将此类材料转移到任何其他国家或国际或组织的权利。或通过本协议通过租赁,出售或其他方式获得的挪威或受其管辖的授权人的财产这种转移的结果将被用于原子武器或用于原子武器的研究或开发或用于任何其他军事目的,并且不会将此类材料(包括设备和装置)转移给未经授权的人员或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外除非委员会可能同意将这种铀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否则只有在委员会认为这种转移属于美国与另一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协议的范围之内。委员会根据本条转让并由挪威政府保管的同位素U-235,在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挪威政府或受其管辖的人员决定建造此处提供的结构,以及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额外数量,允许在挪威进行放射性冷却的替代燃料元件或运输中的燃料元素运输期间,使一个或多个反应堆高效连续地运行,这是委员会的宗旨,是使所转移的材料发挥最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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