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经本次会议在该会议上获得代表的多数缔约方,包括其代表有权参加第九条规定的会议的多数缔约方所批准的对本条约的任何修改或修正,应为:交存国政府在会议结束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并应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生效。加入后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每个缔约方根据第XIII条的规定,在缔约方通过在南极开展实质性科学研究活动以表明对南极洲的兴趣(例如建立南美洲)的情况下,有权指定代表参加本条第1款所述的会议。科学站或科学考察队的发车在不损害本缔约方在南极洲对所有其他人的管辖权,根据第七条第1款指定的观察员和根据第1(b)款交换的科学人员的各自立场上,履行其在本条约中的职能根据《条约》第三条的规定,以及陪同此类人员的工作人员,就其在南极洲发生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仅应受其为国民的缔约方的管辖。 (a)如果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三十年届满后,其代表有权参加第IX条规定的会议的任何缔约方均要求送交保存国政府的信函,应尽快在所有缔约方大会上举行可以审查该条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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