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协议-疏Dr项目(附带第3号贷款条例)。 1961年7月26日在华盛顿签署。
条约类型:双边条约
条约主题:挖掘,贷款
登记号码:5976
签署年份:1961-11-2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菲律宾
保管国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文本语种:英语
如果(a)借款人对任何u200bu200b金额的贷款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已连续三十天被暂停,或(b)在《贷款协议》中指定为截止日期前,一定金额的贷款应仍未从贷款帐户中提取,银行可通过通知借款人终止借款人就该笔款项进行提取的权利。《贷款条例》 02将会发生,并将继续银行应在向借款人发出通知之日起六十天的期限内,然后在其继续的任何随后时间,银行可以选择宣布该贷款的本金和当时尚未偿还的所有债券到期后立即偿还,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立即变为应偿还的,贷款协议或债券中的任何相反的内容均不予抵扣。提前偿还贷款和赎回所有要求赎回的债券(视情况而定)以及应计入的所有利息和其他费用的贷款和债券以及溢价(如有)的金额贷款和债券应已付清,贷款协议及其有关各方的所有义务应立即终止。借款人可通过通知银行取消借款人在给予贷款之前不得提取的任何金额的贷款。通知,但借款人不得如此取消银行应根据第4条作出特别承诺的任何金额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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