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中华民国(以下称借款国)与协会之间达成的具有偶数日期的协议,该协议以及其中提及并纳入的时间表和发展信贷法规,以及根据该协议可能做出的任何变更其中的规定在下文中称为《发展信贷协定》。1协会同意按照《发展计划》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相当于200万二十万美元(f2,200,000)的各种货币金额。信贷协议,但前提是本省同意对协会承担以下规定的某些义务,以便协会和省可以最大程度地合作以确保本协议的目的得以实现:(a)省将立即将任何预防或威胁的情况通知协会为防止本省履行本协议或子公司贷款协议下的义务。02本协议应发生,并在协会将借款人通知借款人后继续有效期六十天,则协会可在其后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宣布当时未偿还的信贷本金立即到期并应付款,并且在作出任何此类声明后,该本金应立即到期并应付款,本协议中与此相反的任何规定借款人应根据借款人与省政府之间的贷款协议(附属贷款协议)将信贷所得款项借给省,其中应包含协会满意的条款和条件,但对省政府的义务没有任何限制本协议中所包含的内容,除非协会和省另有协议,否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隆港务局负责项目的执行,由省交通厅厅长,基隆港务局局长和省高雄港务局局长组成的委员会决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在该工程所包括的每个港口进行挖泥作业,并分配挖泥设备的用途。...
发展信贷协议-港口疏ging项目(相关信,附件第一号发展信贷条例和协会与台湾省之间的项目协议)。pdf预览版发展信贷协议-港口疏ging项目(相关信,附件第一号发展信贷条例和协会与台湾省之间的项目协议)。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