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政府应向荷兰政府委托实施本协定的技术性工作的阿姆斯特丹Vereeniging voor den den Effectenhandel公司,为公认的战前塞尔维亚人和受害人提供总额为275,000盾的全球直接解决方案。在下文第2条中按名称和面值列出的南斯拉夫债券。荷兰王国政府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政府,希望对属于该国的战前塞尔维亚和南斯拉夫外部公共债券进行最终解决。荷兰持有人应充分考虑到南斯拉夫的付款和转移能力,商定以下条款:在将本协议确定的一次性付款全额支付给持有人后的十二个月内,生效之日应转交给南斯拉夫政府通过荷兰政府将所有尚未清算的证券但是,如果南斯拉夫政府在1963年6月30日之前给予其他外国债券持有人以与今天签署的《协定》所涵盖的相同类型的贷款清算的优惠待遇,则关于给予上述外国债券持有人的一般和解条款,我国政府同意在缔结此项协定后的十二个月内应荷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有可能达成类似协议进行谈判。支付本协议确定的总价,南斯拉夫政府应免除其持有人接受本协议规定的和解的证券(包括本金和利息)对持有人或对政府的全部责任。荷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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