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作出的本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指的判决,应在不违反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执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以本公约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a)第三条中没有提出异议(与第四条一并阅读)。 (1)在一个缔约方的领土上作出的本公约第二条第(1)款所指的判决,应在不违反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承认(1)就第三条第(1)款(a)分段1而言,原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院应在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本条第(2)至(5)款承认在所有情况下均具有管辖权:(a)判决债务人在原讼法庭提起诉讼时是原讼法庭的被告,而该居民是该公司或其他法人的居民,或其在该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注册或总部(2)在根据前款规定就任何领土进行延期通知之前,缔约双方应通过交换法院的书面协议达成协议。 (在本公约中,应被视为“高级法院”),并应向法院申请任何判决的注册。(1)民事和商业事务的判决由在一缔约方的领土内的高级法院,在下级法院一审判决的程序中,对上诉作出的判决除外,应在该判决中予以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方根据本公约第三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的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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