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展览,博览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商品进口设施的海关公约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展览会,海关,贸易方式
登记号码:6863
签署年份:1963-08-08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尔及利亚,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柬埔寨,中非共和国,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多米尼加,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冰岛,印度,伊朗,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象牙海岸,日本,黎巴嫩,莱索托,卢森堡,马达加斯加,马里,马耳他,摩洛哥,荷兰,尼日尔,挪威,波兰,葡萄牙,韩国,罗马尼亚,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瑞典,瑞士,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阿拉伯联合共和国,英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保管国家:海关合作委员会
文本语种:法语,英语
任何国家均可在无保留批准书的情况下签署本公约,或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在此后任何时候,通过通知理事会秘书长宣布本公约适用于所负责的国际关系的所有或任何领土,公约应扩大至理事会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后但未在公约生效之前的通知中指明的领土任何国家均可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宣布,或在成为公约缔约国后通知理事会秘书长,它认为自己不受本规定的约束本公约第6条第1款(a)项的成员国。该条将本公约扩大到其负责国际关系的任何领土,可根据本公约第20条的规定通知理事会秘书长,有关领土将不再适用该公约。如果缔约一方根据本条第1款提出保留,则相对于该缔约一方,缔约另一方不受本公约第6条第1款(a)项的约束,如果缔约方按照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向理事会秘书/秘书长提出通讯,则只要未将其接受的通知秘书长建议的修正案,在本条第3款所述的六个月期限届满后的九个月内,对该修正案提出异议。...
关于在展览,博览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商品进口设施的海关公约pdf预览版关于在展览,博览会,会议或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商品进口设施的海关公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