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沙公约的补充公约,关于统一由订约承运人以外的人执行的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
条约类型:开放多边
条约主题:瓜达拉哈拉公约(国际空运),华沙公约(航空运输),运输,航空
登记号码:7305
签署年份:1964-06-15
文本类型:I
签署成员:阿森松岛,澳大利亚,奥地利,巴哈马,巴林,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巴西,布基纳法索,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捷克斯洛伐克,丹麦,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加纳,希腊,格林纳达,危地马拉,洪都拉斯,中国香港,匈牙利,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牙买加,科威特,黎巴嫩,莱索托,利比亚,立陶宛,卢森堡,马拉维,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洛哥,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巴基斯坦,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中华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罗马尼亚,俄国,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舌尔,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所罗门群岛,南非,斯威士兰,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多哥,突尼斯,乌干达,乌克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英国,乌兹别克斯坦,梵蒂冈,委内瑞拉,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赞比亚,津巴布韦
保管国家:墨西哥
文本语种:西班牙语,法语,英语
本公约应交存墨西哥政府,根据第十一条,该政府应继续开放供签署,该国政府应将其经核证的副本送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墨西哥的所有会员国。如果实际承运人执行根据《华沙公约》第一条b)款所指协议的全部或部分运输,则订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遵守《华沙公约》的规则,前者适用于本协议中拟议的全部运输,后者仅适用于他所进行的运输。由实际承运人,从该承运人和订约承运人以及在其内行事的其仆人和代理商可追回的款项总额其雇用范围,不得超过本公约规定的订约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可给予的最高数额,但所提及的任何人均不承担超出适用于他的限额的赔偿责任。一国的加入应通过向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交存加入书而生效,自该交存之日起第九十天起生效。墨西哥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通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联合国所有会员国或任何专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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